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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8条主要内容是什么?

2022-09-05
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划拨的,其划拨行为无效,该土地由原划拨机关收回;不按照规定收回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限期收回。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按照有关规定补足出让金,出让方和受让方重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重新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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