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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的上诉与答辩期间也与国内离婚案件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
首先,在涉外婚姻案件中,身处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个代理人代为诉讼,此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从我国领域外寄交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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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期间,人民法院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如需延长,请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理上诉案件。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我院院长批准。涉外离婚案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一)至(四)项规定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开庭时间也应当定在7个月后。如果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一)至(四)项规定的方式不能送达,则应当通过邮寄或者公告送达。开庭时间也应当定在6个月的公告送达期加上30天的答辩期后。判决后,判决应当经过6个月的公告送达期加上30天的上诉期后生效。
涉外婚姻案件中的一个难点就是时间问题,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民事案件不受六个月的审限限制,所以我们对于涉外婚姻案件的处理期限,就不能像普通国内案件那件直接告诉当事人说简单程序三个月内结案,普通程序六个月内结案了。法院处理的涉外婚姻案件期限的长短,都是由当事人自己的具体情况决定的。一般来讲: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无论一方或双方在国外,国外一方都可以委托国内的亲友或代为办理,这样的话,整个案件的时间长短就主要取决于国外那边相关手续的办理速度了。国内这边,通常国内从拿到材料到办结离婚手续,一个月足够。这种条件下,如果国外手续办得顺利,整个案件也会和国内普通离婚案件一样,三个月内就能解决。如果涉外离婚案件中有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尤其是国外一方不同意的,那国外一方可能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包括签收国内法院的起诉书等文件,如果最后法院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或公告送达,那不论结果是否能够判离,一审下来至少也得八个月以上。如果是国内一方不同意离国外一方起诉的,那时间则和普通案件一样,三个月内能够结束。我们自己常说,涉外婚姻案件有两怕:一怕国外一方不同意离,二怕国外一方下落不明。这两种情况是影响涉外婚姻案件办理期限的决定性因素。如果国外一方或双方同意离婚,只要相关手续准备齐全且符合标准,那三个月足够。
离婚案件在法院立案受理以后,法院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以便被告出庭应诉,离婚诉讼文书送达程序繁琐,导致案件审理周期长。对于涉外案件,法院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特别方式送达居住在境外地区一方当事人。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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