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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件时间比较长。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一般国内普通婚姻案件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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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案件中的一个难点就是时间问题,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民事案件不受六个月的审限限制,所以我们律师对于涉外婚姻案件的处理期限,就不能像普通国内案件那件直接告诉当事人说简单程序三个月内结案,普通程序六个月内结案了。法院处理的涉外婚姻案件期限的长短,都是由当事人自己的具体情况决定的。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无论一方或双方在国外,国外一方都可以委托国内的亲友或律师代为办理,这样的话,整个案件的时间长短就主要取决于国外那边相关手续的办理速度了。国内这边,通常国内律师从拿到材料到办结离婚手续,一个月足够。这种条件下,如果国外手续办得顺利,整个案件也会和国内普通离婚案件一样,三个月内就能解决。如果涉外离婚案件中有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尤其是国外一方不同意的,那国外一方可能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包括签收国内法院的起诉书等文件,如果最后法院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或公告送达,那不论结果是否能够判离,一审下来至少也得八个月以上。如果是国内一方不同意离国外一方起诉的,那时间则和普通案件一样,三个月内能够结束。我们自己常说,涉外婚姻案件有两怕:一怕国外一方不同意离,二怕国外一方下落不明。这两种情况是影响涉外婚姻案件办理期限的决定性因素。如果国外一方或双方同意离婚,只要相关手续准备齐全且符合标准,那三个月足够。
首先,二审审理期限我国不区分涉外与否,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我国法院应遵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其次,根据该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一审超过期限,超过1.5年才审结,如果最高院批准是违法的。检察院当然可以提起法律监督。 最后,在法律适用上,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最高院可以解释。否则,法律规定很具体也用不到解释。
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期间,人民法院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如需延长,请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理上诉案件。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我院院长批准。涉外离婚案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一)至(四)项规定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开庭时间也应当定在7个月后。如果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一)至(四)项规定的方式不能送达,则应当通过邮寄或者公告送达。开庭时间也应当定在6个月的公告送达期加上30天的答辩期后。判决后,判决应当经过6个月的公告送达期加上30天的上诉期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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