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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诺不及时如果是迟延承诺一般不再有效,属于新要约,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一般是有效的,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
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的要约。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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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承诺是有效的,但房地产产权以登记为准,因此,这个承诺书实际上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第三方不知道有这个约定,你儿子把房子租出去,或者卖了,他的对外合同是有效的。而卖了以后你可以找你儿子的责任,但他毕竟是儿子,不是外外人,你怎么追究他的经济责任呢?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份承诺书没有什么意义。你可以想其他办法去约束她。
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的要约。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首先关于丈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如果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夫妻财产的承诺,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只有在发生离婚事由时该协议才生效,也就是说你们以后离婚了,这个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关于这份承诺里面提到的“尽身出户”,因为这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所以需要对此进行解释,或用其他的文字进行表述,比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及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均归女方所有”这样类似语句表示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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