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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参加人主要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以及行政复议代理人。 (一)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参加人的分类: 1.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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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由此可知,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不能办结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地位相似的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申请人(公民)的法定代理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共同申请人、共同被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此外,参与行政复议活动的还有证人、鉴定人,但他们参加行政复议,只是协助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与案件本身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称之为其他行政复议参与人。
为切实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对行政复议机构人数没有明确规定,但对审理案件人数作了明确规定。一般说来,负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必须有2人以上;应注意的2人是对行政复议审理人员在数量上的最基本要求;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是符合一定条件、取得相应专业资格的人员;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具体负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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