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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
1、土地征收的关键不在于农民是否签字同意,而在于是否是合法的。 如果是合法的征地,农民不签字也是没有用的,因为征地是国家行为,是市县政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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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对于违法征地或者不予补偿就来征地的行为,咱们是可以拒绝的。判断征地是否合法的最简单方法是检查是否有两个公告,即《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必须发布到征地所在地区的一组村庄中。如果没有这两公告,则可以认定征地不合法。对于违法的征地,农民当然有权拒绝,当地行政单位也不能强占。此判断还有法律依据。未按《土地征收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法律发布土地征用公告时,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并有权拒绝征用土地补偿登记程序。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但也要提醒我们,如果土地征收是合法的,农民不签署是没有用的,因为这个过程合法的话,土地征收是必要的。
如果拒绝就要提起行政诉讼或复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针对集体土地征收行为,征收前应当依法向征地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发出征地通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组织听证。征地主体应当将征地审批材料报上级政府审批。取得省政府或者国务院征地批准文件后,应当及时发布征地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征地的相关信息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此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或者组织听证。研究被征收人的不同意见后,确需修改方案的,应当进行修改。对于修订后的补偿安置方案,同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应当及时签订,并配合交出土地。仍不同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法律程序。但被征收人不同意修订后的补偿安置方案,拒绝交出土地,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负责征地的行政机关可以向其发出《责令交出土地通知》,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因此,在征地过程中,作为征地单位,应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提出意见的权利;作为被征收人,应当及时行使自己所享有的合法权利,以免最终遭到合法的司法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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