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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合同法,农民能拒绝吗

2021-11-20
针对集体土地征收行为,征收前应当依法向征地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发出征地通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组织听证。征地主体应当将征地审批材料报上级政府审批。取得省政府或者国务院征地批准文件后,应当及时发布征地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征地的相关信息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此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或者组织听证。研究被征收人的不同意见后,确需修改方案的,应当进行修改。对于修订后的补偿安置方案,同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应当及时签订,并配合交出土地。仍不同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法律程序。但被征收人不同意修订后的补偿安置方案,拒绝交出土地,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负责征地的行政机关可以向其发出《责令交出土地通知》,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因此,在征地过程中,作为征地单位,应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提出意见的权利;作为被征收人,应当及时行使自己所享有的合法权利,以免最终遭到合法的司法强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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