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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经交易或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
非上市公众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表决事项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执行。发行优先股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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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收购要约适用于被收购的所有股东,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外,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且情节严重的,不得公开发行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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