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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表决事项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执行。发行优先股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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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优先股试点,应当遵守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收购要约适用于被收购的所有股东,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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