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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政设施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各种地下管线后,其产权单位必须将工程竣工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存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查。...
依附设施的建设、管理及养护,应当符合城市道路的设计和养护规范,并设置行业或者专业标志。依附设施在拆除时,产权单位应当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涉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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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及依附设施维修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行人、行车安全;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限内施工作业,在主要街路应当安排夜间施工,确需白天施工的,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施工时应当采取低噪音、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方法,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承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抢修任务的专用车辆必须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禁行日期、禁行路线的限制。
城市排水应当遵循雨水污水分流、污水集中处理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排水实行许可证制度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部门应当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所占道路范围内依附设施的产权单位的同意。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申请人缴纳占道费并办理道路占用许可证后方可占用。占用道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因重大庆典活动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二)因建设施工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根据施工工期确定;(三)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占用城市道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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