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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及维修计划相协调,并与城市道路、桥涵同步建设。...
市政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建立并移交完整的工程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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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及安全距离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三)倾倒含酸、碱、盐等的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四)其他可能影响城市功能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在城市桥涵上架设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电力、电信等管线,应当先由原设计单位或者有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提出技术安全意见,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产权单位维修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的监管下进行。在城市桥涵上设置广告、悬挂物等附属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及原设计单位或者有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城市桥涵改建、扩建时,架设的管线等设施及附属物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拆除。
依附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及维修计划相协调,并与城市道路、桥涵同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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