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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及依附设施维修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行人、行车安全;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限内施工作业,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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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各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设施各专项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市政设施各专项规划,建立科学的市政设施技术状况评价体系,结合评价结果,制定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设施及依附设施维修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行人、行车安全;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限内施工作业,在主要街路应当安排夜间施工,确需白天施工的,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施工时应当采取低噪音、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方法,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承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抢修任务的专用车辆必须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禁行日期、禁行路线的限制。
因损坏市政设施的,交通事故肇事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相关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产权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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