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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有工伤待遇的规定,对工伤人员的治疗期工资应正常发放,用人单位不能也不会克扣工资的。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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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有工伤待遇的规定,对工伤人员的治疗期工资应正常发放,用人单位不能也不会克扣工资的。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表示,单位在工伤期间扣除工资的做法是没有根据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受伤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因此,用人单位在这个期间扣你的工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之规定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是不得依照第40条和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没有规定劳动者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3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如果劳动者构成伤残,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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