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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每个地区标准不一样,以下为四川残保金计算方式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例如:案例:A在职200人实际安排残疾人0人在职年平均工资为100000元(200*1.6%-0)*100000=320000元所以A企业一年应缴纳残保金为320000元备注: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3、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使用者在职者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使用者时间安排的残疾人和就业者数)*上年使用者在职者的年平均工资。
残疾人保证金的计算方式:应缴纳的保证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时间安排的残疾人及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残疾人保证金的缴纳流程如下: 1、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8月1日至9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由该机构进行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申报缴纳地点。用人单位应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3、申报缴费期限。保障金的申报缴费期限为11月1日至12月15日。 4、申报缴纳方式。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保障金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照有关规定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5、申报需提交的资料。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6、逾期惩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期限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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