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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后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协商不成的,要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格、报酬、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对有关合同的约定不明确,依照前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3)履行地点不明确,支付货币的,应当在接受方所在地履行;交付房地产的,应当在房地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应当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 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 ,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 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根据该法条可以看出,你只能向承运人索赔,而不能向商家索赔。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即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同时总则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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