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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如果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得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这样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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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怎么交付货物,怎么确定货物的交付地点:仍能确定交付点适用规则:买卖合同标物需要运输论运输及运输工具卖安排买受安排卖交付义务标物交付给第承运即使批货物需要经两承运才能运买情况卖需货物交给第承运即认卖已履行交付义务卖交付点应标物交付给第承运点二、标物需要运输即合同没涉及运输事宜卖买受订立合同知道标物某点卖应该点交付标物双事知道标物某点般情况较见:买卖合同标物特定物;标物某批特定存货提取货物例指定存放某麦仓库提取若干吨麦作交付货物;标物尚待加工产或者制造未经特定化货物买卖定货某某家工厂加工制造三、属于两种情况其情况卖义务其订立合同营业标物交付买受处置卖应采取切必要行让买受能够取标物做交付前准备工作标物适包装刷必要标志并向买受发通知让其提货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你可以告托运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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