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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您于2002年12月11日加入广州振兴实业有限公司,虽然当时没有签订合同,但是你们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200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
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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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约定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不再履行;2、过失或非过失辞退是指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消灭。3、裁员和辞职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者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必须裁员的,裁员人员应当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4、《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况:(一)试用期内;(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5、劳动合同终止导致劳动关系自然解除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 劳动合同期限 当事人便建立了劳动关系,各自要依据自己的劳动行为来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但是,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不可能无头无尾,成为永恒不变的关系,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流动是必然的。劳动关系可能是较长期限的,也可能是短暂的,到底要维系多久,必须通过一定的具体时间表现出来,这就产生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期限,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的解除有三种情况,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与协商解除。 一、法定解除的情形,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协商解除的情形,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非应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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