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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屋主将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工头,要承担一定的责任;【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到伤害,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责任;【3】若是雇员在从事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商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商;禁止总承包商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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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以正规流程将工程完全发包给有施薪水格的乙方,安全意外职责由乙方承受,甲方不承受意外职责。下列因素可能影响职责归属或分配: 1、甲乙两方签订的合同可否合法有效。 2、如果有效,由乙方主导处置这件事;如果无效,则由甲方处置这件事。 3、发生意外也要分析原由,明确职责,才能根据犯错的职责承受相应职责,如果是甲方职责范围内的起因导致乙方意外发生,甲方同样要承受职责。 4、乙方若隶属无资格单位或者资格不符合单位,所签的发包合同隶属部分无效合同,这样发生意外时,甲方也要承受职责。 5、合同形式为包工不包料形成为不完全承包,甲方同样需要承受一半的职责。
我国建筑工程承包方式有以下几种 1、总承包 建设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2、独立承包 所谓独立承包方式,是指发包人(业主)并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发包给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就自己负责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各自独立对发包人负责。对于一些工程较大的项目,发包人可能分别与几个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若干份独立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各承包人各自独立完成承包工作。 3、联合承包 《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第四条第 (一)项第二款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总承包。”根据上述法律、规章的规定,承包人可以单独承包工程,也可以与其他企业联合共同承包(包括联合总承包)。 4、“挂靠承包” 所谓“挂靠承包”,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赢利为目的,以某一工程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的行为。
建设工程承包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建设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建设单位)委托; 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2、建设工程独立承包:所谓独立承包方式,是指发包人(业主)并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发包给某一承包人; 而是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就自己负责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各自独立对发包人负责。 3、建设工程联合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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