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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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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一)获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二)跟踪检查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三)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四)认证委托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书的;(五)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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