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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
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扣除是指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以上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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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7章第23条规定,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不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60岁以上。《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个人所得税赡养老年人专项扣除,是指纳税人赡养60岁以上的父母,以及60岁以上的祖父母和子女死亡的赡养费,可以税前扣除。《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名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费,按照下列标准定额统一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每人分摊的扣除额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赡养人可以平均分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应当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的分摊方式和金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60岁以上的父母和60岁以上的祖父母。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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