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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合同的生效则是指商标转让合同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形式合法),依法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合同生效与否...
阁下,股权转让合同可以签订后生效,除非在合同中对合同生效做出生效条件约定,则条件成就时方生效;但股权转让最终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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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股权转让合同在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时成立,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就是办理相关的批准手续。例如: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获得批准,就成为此种股权转让的法定生效要件。另外,当事人还可以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在将来是否会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当事人将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失效的条件,视为根本未附条件。 3、条件应当由当事人议定,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条件视为未附条件。第四、条件必须合法。第五、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1)对于“登记和公告”是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还是“转让行为”的生效条件,意见不甚统一。一种观点认为登记和公告是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未经登记和公告,该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具有任何约束力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该转让合同有效,但未经登记和公告,专利权的转让不生效,即该专利权并不发生实际的移转,合同受让方并不能成为新的专利权人。但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仍有约束力,违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专利法对此规定得不明确,这两种看法均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无论采用哪种观点都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如果不经过登记和公告,专利权不会发生真正的移转,受让方也不可能真正享有专利权。这一点,专利权转让的当事人(尤其是受让方)应特别予以注意。 (2)由于登记和公告并列成为转让生效的条件,而实践中公告又往往滞后于登记,则在当事人履行了登记手续后,在尚未公告前,仍不能发生专利权的转移。针对这两个问题,经过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后的专利法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商标转让合同双方形成一致意思表示并在合同上署名时生效,完成商标转让注册手续是商标权转移的要件,而不是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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