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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如果不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应由其个人偿还。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如何处理?根据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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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如果不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应由其个人偿还。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和离婚时,财产由夫妻协议分割。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定房地产属于登记方,未偿还的贷款为房地产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房地产登记方应当赔偿对方。
如果是每月等额偿还,以后的本金、利息要逐渐减少,这样总共下来,本息还要远远小于本金×2%×借款月数。具体计算,每个月的本金因该为(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每个月的利息等各种费用=【(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2%】。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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