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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1)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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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4)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6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既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 风险提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有权在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人身伤害后获得相应的赔偿;(五)因职业危害造成健康损害后获得相应的赔偿;(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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