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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公众参与城市容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市容貌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车容整洁。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密闭,不得污损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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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容貌管理重点区域内临街建(构)筑物屋顶、外立面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物品影响城市容貌。空调室外机(窗机)、防护装置、遮阳(雨)篷,应当规范设置并保持整洁。
公交候车站(亭、牌)、治安站(亭)、交通检查站(亭)、道路安全护栏、隔离栏(墩)等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出现陈旧、破损的,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更新。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容貌的监督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检查城市容貌清洁单位的证照和经营活动情况;(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三)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查;(四)责令城市容貌责任人履行相关责任;(五)对不履行城市容貌责任的行为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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