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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辩护词房屋产权未过户

2022-08-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明确规定:“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然而,本案被告人或被告单位没有谋取重大的不正当利益,也没有因为行贿犯罪给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没有关注到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正当利益”,仅仅用汤某宏和王某春的言辞证据证明“不正当利益”,而无客观证据与之相印证,明显证据不足。不仅如此,请求法庭在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本案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的瑕疵,尤其后两笔指控,侦查机关没有对“是否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进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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