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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合同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
房产买卖合同违约与侵权,需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不可以等同对待,解决的办法也不一样。 1、买卖合同违约是没有按照合同内的权利与义务执行合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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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责任取决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且约定优先。 所以,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并明确违约金具体数额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如:支付定金一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收取定金一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分担。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按对方所受损失进行赔偿;违约金过高的也可以请求减少赔偿金额。 (二)退房违约金的协议 1、关于开发商是否支付违约金以及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问题,要查看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应条款,一般在该合同中都会有明确约定,那么您可依据本合同及开发商违约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 2、至于退房协议的条款约定,没有统一格式,应一次性将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清楚,并约定如果在退房过程中开发商未按照协议履行退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这样对您的权益可以实现有效保护。 3、综上对于房产买卖合同违约的情况,开发商在第一次违约时,应支付您违反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金,如在今后退款的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形,仍需向您支付违约金。
买卖房屋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按照约定的条款承担责任。如果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违约条款,则违约一方应当承担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根据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015年10月25日,张女士(买方)通过某中介公司介绍购买李先生(卖方)位于普陀区兰溪路上住宅房一套,面积120平方,双方约定总价款为人民币450万元整。 当日,双方签订了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首期房价款计人民币140万元整。买卖合同约定,卖方该房屋现有银行抵押人民币90万元整,需要买方用银行转按揭之方式进行涤除后过户。 合同中对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亦做了详细约定。在签订买卖合同后第二天,买卖双方赴银行办理贷款以及转按揭手续,嗣后,银行经审查通过了买方的转按揭申请。但之后卖方始终不予出面配合,致使买方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并且,卖方将该房屋重新在市场上以更高的价格挂牌销售。2016年3月份,买方接到银行电话,因银行政策发生变化,此前买方的转按揭申请条件已不符合最新政策,将会被退回。买方接到通知后多次与卖方沟通,卖方置之不理。协商无果,买方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析: 2015年至今,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的房价和成交量呈现出疯狂之模式,房地产买卖纠纷也随之如雨后春笋般凸显出来。在个别区域中楼盘,短短一个月的时间,一套房产的市价可能就相差几十甚至上百万元,面对如此大的价格变化如此大的诱惑,部分卖房者,难免心理失衡,想尽一切办法拖延履行合同甚至拒绝履行合同。但是合法、自愿的社会交易活动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制。关系着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的住宅亦不例外。所以依法、自愿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义务诚意履行。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则上,卖方因个人原因无故不配合买方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已经构成实质性违约,买方可依签订的买卖合同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定卖方履行买卖合同;亦可请求法院判定卖方履行买卖合同的同时,请求判定卖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或者买方单方通知卖方解除已签的买卖合同,并依法起诉,使卖方承担合同约定中的违约责任以及由此造成的买方的其他损失。 但在本案中,因银行政策发生变化,此前买方的转按揭申请条件已不符合最新政策,将会被退回。亦即本合同中,除非卖方自行涤除现有抵押或者买方替卖方涤除现有抵押,则本合同已履行不能。而造成此合同履行不能的原因,除银行政策的变动外,卖方的无故拖延和拒绝履行是主要原因,卖方应为此承担主要责任。所以,买方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和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约定提起诉讼,使卖方承担合同约定中的违约责任以及由此造成的买方的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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