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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7]61号)的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
劳动争议仲裁立案后,开庭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开庭时间由仲裁机构确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开庭日期和地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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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一、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结案时,应填写《仲裁结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也可提交仲裁委员会审批。”“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决定重新处理的争议,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裁决的执行。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仲裁结案审批表》
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是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果认定了工伤,评定了伤残等级,那么,可以根据评定的伤残等级要求支付工伤赔偿,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赔偿的标准支付,如果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赔偿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如果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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