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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CIETAC2000年规则第4条也规定,仲裁委员会有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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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在法律已经明确,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你可以得到两块赔偿!!工伤纠纷仲裁委员会你不仅可以要求第三人(交通事故加害方)给你按照人身损害来进行赔偿,而且可以取得工伤保险标准的工伤赔偿。这两者现在并不矛盾!! 2.工伤的赔偿和人身损害的赔偿是两回事情!计算赔偿的项目和方式都不太一样! 人身损害赔偿在你向交通事故肇事方要求赔偿时,你应该依据交通事故方面的赔偿来计算; 而工伤赔偿,其实应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来办,而且每个省市还有自己专门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你可以参照当地的这个实施办法来计算。 3.一般情况下,如果公司已经按照国家规定给你支付了工伤保险金,那么除了工伤事故以后,只要劳动局认定为工伤的,那么其实大部分赔付都是由当地的工伤保险基金来陪的!(记住不是公司来赔,如果让公司赔,那么这个工伤保险基金就丧失了其存在的意义了) 当然,如果公司未按照国家的规定给你缴纳工伤保险金,在被认定为工伤后,这部分工伤保险基金应该赔付给你的工伤保险金,则由公司来全额承担!(
《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CIETAC2000年规则第4条也规定,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做出决定。中国的这种独特做法遭到国内外法学界和仲裁界的广泛批评。但这样的规定也有其合理的一面: 1、由仲裁委员会来做出管辖权决定,能够保持一个机构内所有的关于管辖权问题的决定的一致性,避免不同的仲裁庭对相同或类似的情形做出不同甚至矛盾的判断和结论。 3、在仲裁庭组庭之前,当事人很可能就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这时候,当然只能由仲裁委员会就这一问题根据表面证据做出决定,以使仲裁程序能够继续进行下去。 4、组庭之后,实际操作中,都是由仲裁庭对实体问题做出审理,仲裁委员会都是在仲裁庭实体审理的基础上,按照仲裁庭的意见,以仲裁委的名义做出管辖权决定罢了。既不会出现仲裁委“难以或无法”做出决定,也不会出现仲裁委的决定和仲裁庭“自相矛盾”的情况。在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候,如果对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有异议,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有关部门受理后会出具
《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CIETAC2000年规则第4条也规定,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做出决定。中国的这种独特做法遭到国内外法学界和仲裁界的广泛批评。但这样的规定也有其合理的一面:1、由仲裁委员会来做出管辖权决定,能够保持一个机构内所有的关于管辖权问题的决定的一致性,避免不同的仲裁庭对相同或类似的情形做出不同甚至矛盾的判断和结论。3、在仲裁庭组庭之前,当事人很可能就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这时候,当然只能由仲裁委员会就这一问题根据表面证据做出决定,以使仲裁程序能够继续进行下去。4、组庭之后,实际操作中,都是由仲裁庭对实体问题做出审理,仲裁委员会都是在仲裁庭实体审理的基础上,按照仲裁庭的意见,以仲裁委的名义做出管辖权决定罢了。既不会出现仲裁委“难以或无法”做出决定,也不会出现仲裁委的决定和仲裁庭“自相矛盾”的情况。在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候,如果对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有异议,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有关部门受理后会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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