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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受理案件和劳动仲裁委员会是一回事吗

2024-05-08 28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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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并非如此。首先,根据我们了解到的内容,两类法律实施的主要机构并不相同。其中,劳动监察这一岗位的执法责任主要集中于劳动行政部门这个官方机构上,并由他们负责对各类用人单位及广大劳动者实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与检查;相对而言,劳动仲裁这一职责的履行,则是以依据国家劳动立法所设立的专门机构——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主体,其裁决结果对于涉及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拘束力。 两种法律行为性质有所区别。劳动监察无疑为行政执法中的重要部分,其法律行为实施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且这一行为本身即是该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相比之下,劳动仲裁虽然同样是一种规范性的法律措施,但它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仲裁裁决是基于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以此对发生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展现。再者,两类机构在工作职责方面也存在显著差异。劳动监察主要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具体情况进行着重监督与检查,是依循法定的行政职权主动进行的,并不要求相关方提出请求;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它主要受理来自那些因劳资纠纷而提起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需要先由申诉方提出仲裁申请之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会考虑是否正式受理此案,反之,若不受理请求,仲裁部门将不会主动介入处理此事。 在法律地位上二者也是各有担当。在劳动监察的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同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形成行政管理关系;然而在劳动仲裁的各项环节中,仲裁机构更像是一个“中间人”角色,他们并不作为偏袒任何一方的立场,而是作为公正无私的“第三者”来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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