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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收费的停车场车辆被刮花,停车场对车辆应尽保管义务。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酒店...
商场的停车义务附随于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也应承担对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义务。此外由于商场工作人员在犯罪嫌疑人不能出示停车卡的情形下,既不盘问,也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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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是否有责任,要视情况而定,如酒店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则要负责,其张贴的告示无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对于停车场乱收费现象,可以向物价局投诉。价格法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店堂告示,是指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悬挂、张贴的带有警示性的标语、标牌,其主要内容是告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注意的事项或是一些商业习惯的用语。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张贴店堂告示是经营者的一种单方行为,由于店堂告示的内容无须征得消费者的同意,而完全由经营者的意志确定,因此,店堂告示中容易出现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衡量经营者的店堂告示是否有效,应依据两条标准,一是店堂告示的内容对消费者而言是否公平、合理;二是店堂告示的内容是否单方面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在实践中,诸如“在本店寄存物品丢失,只赔五元”、“本店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货”等对消费者不公平的店堂告示一律无效。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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