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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我姐问一下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处罚依据是哪些呢

2024-09-02
医疗机构使用过期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第1款第(三项)处罚:具体如下: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请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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