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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占多少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铺设地板?

2022-10-25
本案涉及的是按份共有中对共有物实施改良行为的处分权按份共有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二款的规定,“按份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有物的管理一般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但有两项例外:保存行为和改良行为。所谓改良行为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的加工、修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价值。依照一般法理,改良行为只需要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同意既可以进行。依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需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本案中,不论铺木地板属于改良行为还是重大修缮行为,都获得了相应份额的支持,王某和徐某有权铺设木地板。你的请求将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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