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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屋时需要了解的产权问题

2024-11-21
预约合同被认为是一种谈判当事人之间为未来订立确定性合同而达成的书面承诺或协议。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相比,预约合同最本质的区别在于,预约合同仅能要求对方诚信谈判,承担订立本约的义务,而不得直接涉及本约内容。在审判实务中,原告根据认购书起诉被告履行交房,但最终被驳回诉讼请求,原因在于交付商品房是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而非认购书的内容。 认购书属于学理上的“将行谈判的预约”。这意味着,即使双方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规定了交易的实质性具体条款,双方当事人也不受其约束。他们仅需承担继续谈判直至达成最后本约的义务。其特点包括: 首先,当事人需要对违反诚信谈判义务,导致不能达成本约的行为承担责任。 其次,即使当事人尽到诚信的谈判义务,不能达成本约,也不需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可以说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 二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买方的责任。 三是双方当事人需要恪守持续谈判的义务,除非出现重大僵局或终止谈判的事由,双方当事人应继续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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