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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的风险如下: 一、应收账款逾期三年,将失去胜诉权。 二、未收到货款时先开发票,小心被赖账。 三、委托收款、委托付款应谨慎,小心有风...
只要正常经营,不虚开虚抵发票,就不会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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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负责人的风险主要是承担公司的税务风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的不规范引致的发票风险以及合同签署中的财务责任,公司违反法律的合同的法律风险,以及财务负责人对费用发票审核不细致造成的报销风险,都是财务负责人需要承担的风险。
从根源上讲,财务人员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有三种: 一是故意犯罪行为; 二是单位或单位领导发生经济犯罪,财务人员受到波及或牵连,这种情况往往是财务人员迫于工作压力而形成的法律风险,也是最常见的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类型; 三是财务人员无意行为所造成的法律风险。 根据新《会计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负责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袭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费人。”新《会计法》明确规定7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责任。新《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责任。新《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3、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责任。新《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4、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新《会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5、依法接受监督的责任。根据新《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应当向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胆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否则,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置会计人员的责任。根据新《会计法》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规定,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做财务负责人,肯定是有风险的,不可能没有任何责任,企业老板让你当这么重要岗位的负责人。如果正当正规经营,风险就很小;如果违反企业规定,那就肯定有风险;如果企业违法经营,那就风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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