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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任审理的普通程序最长多少时间是不确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期限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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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任审判是指简单的案件由一名法官独自审判。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释,“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之所以规定中级以上法院不能适用独任审判,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就是中级以上的法院审理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复杂、疑难的案件,适用独任审判难以保证裁判的公正性。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法律没有规定从受理到开庭的时间,但是规定了人民法院一庭审到判决期限,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6个月。 对于当庭宣判的,判决后10内发送判决书;如果定期宣判则应当庭发送判决书。 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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