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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当事人未约定用工期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解除:(一)患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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