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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报废车上路发生事故后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岳某驾驶报废车辆将田某的车撞坏,将田某撞成轻伤,对此岳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将报废车销售给岳某...
将车转让交付但未登记的出车祸的,如果事故责任属于该机动车这一方的,责任由受让人承担责。因为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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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仅一次转让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由实际受让人来承担。对于多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责任。
现实中,很多机动车的买卖不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是否承担责任存在争议。法院的判决有时也会出现不同的结果。鉴于机动车是一种有相当危险性的运输工具,对其交易行为必须加以严格限制,才能更好地保护机动车所有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机动车变更登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可见,机动车买卖是要式法律行为,过户手续是机动车交易的生效要件。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明确指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基于上述司法解释,对未过户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因为违反了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应受其规定的调整。也就是说,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不承担任何责任,车辆买卖未过户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原车主王某已将车辆卖出,且不再控制和支配该车,没有营运利益关系。郭某是XX公司的司机,驾车肇事是职务行为,故二人均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被告应为车辆的实际拥有者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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