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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
机动车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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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已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只要是出卖人将车辆交付给了买车,人便完成了所有权的变动,是否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既不是双方的强制性义务也不是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标志。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因此,原登记车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而定。 第一种情况,仅一次转让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法律规定,应该由实际受让人来承担; 第二种情况,就是多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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