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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7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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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终止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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