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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哺乳期内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应等到哺乳期结束后终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合同到期的自然延期,延期至哺乳期到期。哺乳期到期时终止合同的,可要求公司一年补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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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到期的,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终止合同,而是应当续延原合同至一年哺乳期结束为止。如果一年哺乳期结束后单位不续签合同,那么单位应当支付你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如果单位强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那么属于违法,你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你在该单位的工龄支付你赔偿金,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算一年,2008.1.1后的该单位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休完产假后,依法还应该享受哺乳期,哺乳期截止到婴儿年满一周岁时。劳动部有关文件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根据上述规定,虽然哺乳期劳动合同到期,但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满为止。哺乳期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不再续签合同。
变更劳动地点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协商不成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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