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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消费是不合法的,消费者享有自主消费权,就是消费者自主决定消费的方式,消费的数量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
这种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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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最低消费,是指经营者单方面规定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的消费额必须达到最低消费额度,没有达到最低消费额度的,按照最低消费额度支付费用;达到最低消费额度的,则按实际消费价格支付费用。对于最低消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总体的观点是认为最低消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对此问题也存在不同的做法。比如,北京市商委于1999年出台《北京市饮食业实施经营服务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2004年1月,南京市出台《南京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也明确规定了餐饮业不得设置最低消费。而上海则采取了与北京、南京不同的态度。2004年1月8日,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下发了《加强餐饮企业经营规范的通知》,内容包括明示价格收费,餐饮企业所有菜肴价格、服务收费均应当明码标价;对包房最低消费和自带酒水服务费等内容,应当醒目明示,以利消费者自主选择,这就说明了经营者在消费者开始消费之前向消费者明示了最低消费标准时,就承认经营者最低消费标准的法律效力。对此,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之前最好向经营者咨询消费价格。在已经取消了最低消费标准的地方如果经营者仍收取最低消费标准,消费者可以拒绝支付并可以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直接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其合法的权益。在其他一些地方没有明确取消最低消费的情况下,如果经营者事先没有明确地向消费者告知最低消费的,消费者仍然可以拒绝向经营者支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利。也就是说经营者如果事先未告知消费者需要支付最低消费的,这显然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是有权利拒绝向经营者履行最低消费标准的。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北京市饮食业实施经营服务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南京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加强餐饮企业经营规范的通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商家自行设定的“最低消费”是否合法若商家在消费者就餐前明确告知“最低消费”,未欺诈、胁迫消费者消费,消费者知道“最低消费”后,完全可以说“不”,但消费者往往碍于面子,不会说“不”。商家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价格的行为,限制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尽管商务部《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规定,餐饮企业“需明示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并不意味商家明示“最低消费”就合理合法。况且,哪些饭店可设置“最低消费”,如何设置“最低消费”额,均无相关标准。因此,“最低消费”是“霸王条款”,违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是市场经济不健全的表现,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取消“最低消费”不但有利于消费者,也有利于商家长远发展。消费者一旦遭遇此类“霸王条款”,一是要有证据意识,留存相关“霸王条款”的证据;二是应及时向物价、工商等公权力部门或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三是可向餐饮企业所在地法院提起类似公益的诉讼。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价格合理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同时该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其内容无效。因此火锅店规定的最低消费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属强制消费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规定不合法,你可以要求店主退回多支付的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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