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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把所有的管理转让或承包给其他公司,这是不允许的。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情况有: 1、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2、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通过协议终止。 3、合同一方当事人有严重违约的行为时,另一方当事人行使终止物业合同终止协议书使得物业服务合同解除。
召开业主大会,所有业主协商一致后即可解聘物业公司,终止物业合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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