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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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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有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又无法以其他方式确定工程价款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双方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当予以解释。解释后对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仍不申请鉴定的,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后果。鉴定过程中,一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提交鉴定材料或者拒绝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法院解释不利后果后仍拒绝提交或者拒绝配合的,应当承担不能证明的不利后果。
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范围就包括了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没有单独的司法鉴定资质,你只要与各级法院的技术科联系,进入他们的鉴定单位库就可以了。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明确事件的事实,人民法院应根据职权或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者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检查专业问题,鉴定和评定活动。司法鉴定的目的是明确事件的事实,明确事件的事实不应该进行司法鉴定。换句话说,如果双方对工程成本达成一致,就不应该开始司法鉴定程序。同时,如果当事人对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即使客观事实有差异,当事人也不应干涉自己的权利处分。在退一步讲,如果当事人认为不应当以已经达成的结算书作为结算依据,也应当先以结算协议存在可撤销之情形向依法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因此,只要工程结算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通常情况下,乙方申请重新造价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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