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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重新鉴定: (一)享受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人员距前次鉴定一年以后,伤情变化时,可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经办机构也可每两年提出安排复鉴一次,以便随伤残情况变化调整待遇; (二)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疑义或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复鉴。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伤残等级重新评定后除一次性补助以外其他待遇相应调整。
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重新申请工伤鉴定是指当事人对第一次工伤鉴定结果提出质疑,因此需要进行第二次鉴定,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重新申请和第一次申请鉴定差不多,但是需要的材料不一样。提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一般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再评估的事实和理由、伤病治疗、初评、申请时间(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工伤职工申请需本人签字);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再次鉴定);3、工伤决定;4、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收到市级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5、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6、相关病历材料;7、医疗结束后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不能提供内伤和职业病)。重新申请工伤鉴定时,申请也是必不可少的。总之,工伤伤残鉴定程序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一定不能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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