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程序向行...
行政复议决定分四类:维持决定,限期履行决定,撤销、变更决定,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复议程序为: 1、当事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政复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那么行政复议决定有哪些类型呢?维持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审理标准是什么?那么属于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类型又是什么呢? 一、维持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维持是保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使其继续存在下去。应具备五个条件: 1、事实清楚。即所认定的事实客观存在、没有疑义; 2、证据确凿。即所提供的证据使反驳不能成立; 3、适用依据正确。即不得适用与案件无关和超过有效期限、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4、程序合法。法律、法规对各类行政行为都规定了实行的方式、步骤和时限,必须按部就班; 5、内容适当。即虽然适用依据正确,行政机关仍然要在一定的幅度内适当做出决定。
下面是行政复议作出决定的类型如下: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类型包括: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72人已浏览
208人已浏览
224人已浏览
44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