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协商解决:绝大部分的,走上法庭基本上都是双输。对个人来说,一裁二审走到底,即使能拿到一定的补偿,但付完律师费之后,对不对得起你大约一年到...
1、协商解决:绝大部分的,走上法庭基本上都是双输。对个人来说,一裁二审走到底,即使能拿到一定的补偿,但付完律师费之后,对不对得起你大约一年到...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接受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法律、公平、及时、重点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打工者)维权,首先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光有双方盖章签字的劳动合同也未必有劳动关系,未用工的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有事实劳动关系(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案由劳动争议)和劳动合同关系(未用工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为合同关系,案由劳动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一条(二)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本案上诉人(原告)与被上诉人(被告)只要具备与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情形,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
处理劳动争议所遵循的立法原则不外两种:一是自愿原则,二是强制原则。遵循不同的基本原则,就会形成不同的组织体制和办案体制。根据自愿原则,调解或机构独立于政府的特征较强,由双方当事人协议是否调解或仲裁;和解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达成;仲裁人员应由当事人选择。这就形成了“裁审自择”、“裁审分轨”的双轨体制。根据强制原则,调解或仲裁机构与政府的联系较多,政府常常从中起主要作用;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无须协商均可依据法律规定交付仲裁解决争议;仲裁人员由仲裁机构指定。在强制原则下有的国家规定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有的国家则规定对裁决不服,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形成“裁审衔接”的单轨体制。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3人已浏览
164人已浏览
126人已浏览
15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