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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陪护死亡视同

2022-10-22
病人在住院期间临时离开医院回家,陪护在病室突发疾病死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陪护死亡视同工伤,陪护所在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11月8日上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当庭判决维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同工伤的认定。2001年3月8日,泸县XX公司(现更名为四川省XX公司)派职工A到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护理住院职工黄大均。同年3月21日下午,黄大均因家中有事离开医院,A躺在黄大均的病床上与他人聊天,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A系因生前患肥厚性心肌病并发急性左心衰竭和急性肺水肿而死亡。2004年7月,市劳保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认定A死亡视同工伤。玉河建司不服,向泸州市XX申请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劳保局视同工伤的认定。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受原告玉河建司指派护理黄大均,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A的工作岗位,应是原告指派其从事护理工作的场所,即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原告关于A发病时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不予支持。被告市劳保局视同工伤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维持。江阳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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