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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一般不得变更。但如果涉及到基本农田需要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的转用审批手续,审批之后具体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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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基本农田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要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
基本田是耕地之一,基本田是不可占有的耕地。1、基本农田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有的耕地。由各级人民政府划定范围,指定特殊保护区域。2、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除基本农田及基本农田保护区之外的耕地,都属于一般耕地。3、一般农田是指包括计划确定为农业使用的耕地备用资源、坡度超过25度但未列入生态退耕范围的耕地、泄洪区内的耕地和其他劣质耕地。4、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5、基本农田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占用的耕地,是从战略高度出发,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的最低需求量,老百姓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粮食、棉花、油生产基地的耕地;(二)水利水土保持设施良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和可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食、棉花、石油生产基地的耕地。(2)水土保持设施良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和可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城市、村庄、集镇周边的耕地,优先进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林、畜牧、湖泊的耕地,不得进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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