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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范围

2021-12-30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粮食、棉花、油生产基地的耕地;(二)水利水土保持设施良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和可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食、棉花、石油生产基地的耕地。(2)水土保持设施良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和可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城市、村庄、集镇周边的耕地,优先进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林、畜牧、湖泊的耕地,不得进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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