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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需要签订合同。毕业生毕业前的实习,一般需要签订实习协议,但与劳动合同不同的毕业后找工作,一般不是实习,而是试用期,...
考上编制没签合同直接走人是可以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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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请教一下,我1962年2月出生,今年43岁,1980年至1985年在某武警中队服役,1987年3月被我市公安局聘为合同制民警,有录用通知书、乡镇合同制民警审批表和招聘合同书各一份为证。录用通知书内容是:“某同志:经乡镇研究同意,公安局审查批准,你被正式录用乡镇合同制民警,请于1987年3月8日前,到我镇派出报到”。盖有市公安局的章。审批表内容为:“同意聘用”。盖有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的章。聘用合同书内容有:“1、受聘民警试用期满后执行公安办事员五级工资标准。2、受聘民警按照公安干警的待遇享受医疗、差旅补助等待遇。3、受聘民警在聘用期间,按人民警察规定着装。4、合同期限为3年,自1987年3月10日至1990年3月10日。合同期满后,由市公安局、乡镇人民政府决定是否继续录用。5、任何一方不得随意中止合同。受聘民警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予以辞退。6、任何一方要中止合同,需要在一个月前通知对方。对方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给予答复。否则视为同意中止合同……”。盖有乡镇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公章。上述聘用合同以每次签三年的形式共签了三次,一直到1997年3月份,在这期间,我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但1997年3月份以后,上述两单位在不通知我的情况下,将我农民合同制民警的身份改为联防队员的临时工身份。到现在为止,我仅领取300元的临时工工资。并且没有任何的福利待遇及保险。请问:两单位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要诉讼,我将走怎样的程序才能维护我的权益?解答人:社区咨询小组成员碧咸我的意见是,97年3月份以后,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届满,用人单位可以和你续签劳动合同,也可以中止合同。单位在没有通知你的情况将你的身份进行了更改,你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存在过错。如果单位将你的身份变更后,你继续以变更后的身份工作的,视为你同意单位的决定,但单位应当重新和你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你可以要求赔偿。对于福利和保险,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单位不交纳社会保险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补交未交纳的保险。
拟定公司合同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也可以根据公司具体要求拟定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签合同与是否有编制没有必然关系,一般政府机关与事业单位签合同的人员没有编制。事业单位是否属于事业编制最基本的体现是,你的工资是否由国家财政支出,编制就是指由财政部门计划编制。 编制通常是指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的定额和职务的分配,由财政拨款的编制数额由各级人事部门制定,财政部门据此拨款,通常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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